(1)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经20%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3)20%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的30日内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会议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召开会议;
(4)经20%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提议召开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